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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合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别离调整为16%、10%;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合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进用于出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依照12%的扣除率推算进项税额;
4、原合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5、原合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6、通知还对表贸企业、出产企业出口有关货物、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了明确,对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功夫及出口货物的功夫、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功夫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功夫进行了明确;
7、增值税幼规模纳税人尺度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8、已登记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的单元和幼我,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幼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置。
提 要
1、增值税税率调整
2、统一增值税幼规模纳税人尺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视注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度税务局、处所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美满增值税造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合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别离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合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出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依照12%的扣除率推算进项税额。
四、原合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合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表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出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功夫及出口货物的功夫,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功夫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功夫,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划定与本通知划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器重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执行前的各项筹备以及执行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诠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安稳、有序推动。如遇问题,请实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增值税幼规模纳税人尺度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视注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度税务局、处所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美满增值税造度,进一步支持中幼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幼规模纳税人尺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幼规模纳税人尺度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执行细则》第二十八条划定已登记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的单元和幼我,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幼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置。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